關于考勤的有關規定
一、病假待遇
滬人(1994)46号、國發(1981)52号
條件 | 病假時間 | 工資待遇 | 若幹政策 |
不限工作年限 | 2個月以内 | 發原工資 | 一、原工資為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工資部分。 二、複工後即複發的,應連續計算病假時間。 |
工作年限不滿10年 | 第3個月起 | 發90%原工資 | |
第7個月起 | 發70%原工資 | ||
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 | 6個月以内 | 發原工資 | |
第7個月起 | 發80%原工資 |
二、事假待遇
滬人(1992)24号、滬人(1994)46号
事假天數 | 全年累計事假不超過20天或連續事假不超過10天 | 全年累計事假超過20天或連續事假超過10天 | 全年累計事假超過30天 | 全年累計事假超過60天 |
工資待遇 | 基本工資照發 | 超過天數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%計發(按天計算) | 超過天數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%計發 | 超過天數扣發本人基本工資 |
若幹政策 | 一、工作人員辦理私事應主要利用假日處理,在假日外辦理私事的,須提出申請,經批準後按事假處理。否則,按曠工處理,扣發基本工資。 二、基本工資是指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工資。 |
三、探親假待遇
滬府發(1981)30号、滬府發(1981)32号
滬人(1994)31号、滬勞(1981)資創字92号
享受對象 | 機關、事業、企業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,與配偶、父母不住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。 | 若幹政策 | ||
探望對象 | 探望配偶 | 未婚探望父母 | 已婚探望父母 | 一、實行休假制度的學校等單位,應在休假期間探親。 二、學徒、見習、實習期間不享受。 三、報銷路費的标準工資,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計算。 四、離異後孤身一人的,按未婚處理。 |
假期時間 | 每年1次 | 每年1次 | 4年1次 | |
路費報銷 | 市内公共交通、長途汽車及硬座火車或四等艙輪船的費用。 50歲以上且乘火車48小時以上,可報硬卧。 | 往返路費在本人标準工資30%以内的,本人自理,超過部分單位報銷 | ||
工資待遇 | 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工資、副食品價格補貼等照發 |
四、婚、喪假假期
勞總薪(1980)29号、滬府辦發(1987)17号、滬勞資發(1987)130号
假期名稱 | 情況條件 | 假期 | 若幹政策 |
婚假 | 本人符合法定年齡結婚 | 3天 | 一、晚婚假期,雙方達到,雙方享受,一方達 到,一方享受。 二、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,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及嶽父母、公婆死亡需要職工去料理喪事的,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。 三、婚、喪假及路程假期間,職工的工資照發,途中的車船費自理。 |
晚婚(男25周歲初婚、女23周歲初婚) | 10天 | ||
喪假 | 直系親屬(父,母,配偶,子女)死亡 | 3天 | |
嶽父、母,公、婆死亡 | 1-3天 |
五、生育待遇
2001年市政府第109号令、2004年第33号令
滬勞保福發(2001)58号、滬勞保福發(2002)18号
類别 | 條件 | 假期時間 | 待遇 | 若幹政策 |
産前假 | 妊娠七個月以上(28周),本人有困難,工作許可,經本人申請,領導批準。 | 2個半月(對不申請産前假的,可每天給工間休息1小時。) | 發本人工資的80% | 一、工資基數按病假期間工資計發基數計算。 二、産前休息15天,系指預産期前15天,除提前生育外,不得放在産後休息。 三、産假期間如遇寒暑假,假期順延。 四、請産前假前孕期還需休假的,按規定申請病假或事假。 |
産假 | 單胎順産 | 90天(産前15天,産後75天) | 産假期間女職工領取生育生活津貼,并從津貼中繳納個人“四金”。在此期限内,學校不再支付産假工資。 | |
難産或多胎 (由醫院出具證明) | 增加産假15天,多胎生育者,每多生育一個嬰兒,加假15天。 | |||
晚育(女24周歲以上) | 女方增加晚育假30天。初婚或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男方,給假3天。 | |||
自然流産或宮外孕 (由醫院出具證明) | 妊娠3個月以内30天;妊娠3-7個月45天。 | |||
哺乳假 | 女職工生育後有困難,工作許可,經本人申請,學校批準可請哺乳假。 | 6個半月 | 發本人工資的80% | |
授乳假 | 不申請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滿,在嬰兒1周歲内每天照顧授乳。 | 每天2次,每次單胎為30分鐘,2次授乳時間可合并使用 |
六、節育手術假期
滬府發(2006)13号
條件 | 待遇 | 若幹政策 | |
放置宮内節育器 | 休息2天 術後一周内不做重體力勞動 | 假期自手術之日起計算;同時實行多項計劃生育手術的,多項手術假期累計。假期期間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。 | |
放置宮内節育器3個月、6個月、12個月各随訪1次,以後每年随訪1次 | 每次休息1天 | ||
取宮内節育器 | 休息2天 | ||
輸精管絕育 | 休息7天 | ||
輸卵管絕育 | 休息30天 | ||
第一次人工流産及因放置宮内節育器、絕育、皮下埋植術後失敗的再次流産 | 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宮術及藥物流産的 | 休息14天 | |
孕期小于13周且行鉗刮術的 | 休息21天 | ||
孕期大于13周的 | 休息30天 | ||
放置皮下埋植劑的 | 休息5天 | ||
取出皮下埋植劑的 | 休息3天 | ||
放置宮内節育器或皮下埋植劑後因月經失調需診斷性刮宮的 | 休息5天 | ||
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醫生同意需要休息的,其假期按病假處理 | |||
第一次人工流産後及因放置宮内節育器、絕育、皮下埋植術後失敗而再次人工流産後,已修滿規定假期。 | |||
未采取絕育、放置宮内節育器或皮下埋植術而再次人工流産。 | |||
發生節育手術并發症。 |
七、曠工的處理
人調發(1992)18号《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》(2003年1月10日起執行)
凡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,或請假屆滿逾期不歸者,或為取得假期弄虛作假者均作曠工處理。曠工期間停發一切工資福利待遇,養老金、住房公積金、醫療、失業保險金封存。
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,聘用單位可随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。
八、考勤與崗位津貼發放的規定
每學期對法定工作日内的缺勤按下表扣發月基本崗位津貼:
缺勤 扣發崗位津貼(月)累計 缺勤項目 | 5-10 | 11-20 | 21-30 | 31以上 |
無故遲到或早退(次) | 0.5 | 1 | 2 | 3 |
病假(天) | 0.5 | 1 | 2 | 3 |
事假(天) | 1 | 2 | 4 | 6 |
曠工(天) | 6 | 12 | (除名) | (除名) |
對造成工作事故的責任人,酌情扣發其1—3個月的崗位津貼;對受通報批評和黨内、行政處分者,扣發其3—12個月的崗位津貼。